证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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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咨询机构与人员的从业资格申请及管理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申请设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条件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审批程序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资格的维持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资格的维持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资格申请条件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同资格应提交文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 对违规证券、期货咨询机构、人员的处罚    
证券咨询机构与人员的从业资格申请及管理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证券委于1997年12月25日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1.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2.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3.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4.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各种形式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证券咨询机构与人员的从业资格申请及管理 申请设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条件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方可申请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其他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咨询机构与人员的从业资格申请及管理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审批程序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1.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2.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业务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得业务许可的申请人的情况。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2.公司章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工作经历和从业资格证书;

    5.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方式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6.业务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机构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机号码;

    7.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8.中国证监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证券咨询机构与人员的从业资格申请及管理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资格的维持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申请办理年检。办理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年检申请报告;

    2.年度业务报告;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年检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逾期未提交年检报告或者经审核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咨询机构与人员的从业资格申请及管理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资格的维持
    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所参加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年检时间同时办理执业年检。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执业的,其从业资格自取得之日起满18个月后自动失效。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证券咨询机构与人员的从业资格申请及管理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咨询机构与人员的从业资格申请及管理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资格申请条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7.通过中国证监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咨询机构与人员的从业资格申请及管理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同资格应提交文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2.身份证;

    3.学历证书;

    4.参加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成绩单;

    5.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以往行为说明材料;

    6.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的,由所参加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准予执业的,由中国证监会颁发执业证书。
证券咨询机构与人员的从业资格申请及管理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
    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5.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起止时间、版面安排或者节目时间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鉴。

    6.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2)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3)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

    (4)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5)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6)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7.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具有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就同一问题向社会公众和其自营部门提供的咨询意见应当一致,不得为自营业务获利的需要误导社会公众。

    8.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编发的供本机构内部使用的证券、期货信息简报、快讯、动态以及信息系统等,只能限于本机构范围内使用,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承销商或者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9.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有权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投资咨询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扰和阻碍。中国证监会和地主证管办(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检查过程中,对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注意保护。

    10.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二年。

    11.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根据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的投诉或者举报,有权要求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1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投资咨询人员或其他机构和个人有违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投诉和举报。

    13.地主证管办(证监会)对违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咨询机构与人员的从业资格申请及管理 对违规证券、期货咨询机构、人员的处罚
    1.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责令停止,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等值以下的罚款。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

    (1)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未按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报告和年检义务的;

    (3)未按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对本机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手续的;

    (4)本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违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5)干扰、阻碍地主证管办(证监会)检查、调查,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咨询业务有关规定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违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未按规定向证券主管部门履行报告、年检义务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