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手续费费率变动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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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0年6月7日委托买卖股票的收费标准一律按实际成交金额向买卖双方各收5%的手续费,不足五元的按五元计收(深圳)。

    1993年1月1日委托买卖股票的佣金起点为10元,交纳标准:一、委托买卖的数量在300元面额以下时,按成交金额的7‰交纳;委托买卖的数量在300元面额以上时,按成交金额的5‰交纳。(上海)。

    1993年5月11日股票、基金的交易佣金的收取标准下调至4‰。

    1996年10月3日股票、基金的交易佣金的收取标准从原按成交金额的4‰调至3.5‰。

    2001年8月1日股票、基金的交易佣金的收取标准拟从原按成交金额的3.5‰调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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