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第一篇) 第四章 论货币的起源及其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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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工一经完全确立,一个人自己劳动的生产物,便只能满足自己欲望的极小部分。

    他的大部分欲望,须用自己消费不了的剩余劳动生产物,交换自己所需要的别人劳动生

    产物的剩余部分来满足。于是,一切人都要依赖交换而生活,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

    一切人都成为商人,而社会本身,严格地说,也成为商业社会。

    但在刚开始分工的时候,这种交换力的作用,往往极不灵敏。假设甲持有某种商品,

    自己消费不了,而乙所持有的这种物品,却不够自己消费。这时,甲当然乐于出卖,乙

    当然乐于购买甲手中剩余物品的一部分,但若乙手中,并未持有甲目下希求的物品,他

    们两者间的交易,仍然不能实现。比如,屠户把自己消费不了的肉,放在店内,酿酒家

    和烙面师,固然都愿意购买自己所需要的一份,但这时,假设他们除了各自的制造品外,

    没有别种可供交易的物品,而屠户现时需要的麦酒和面包,已经得到了供给,那末,他

    们彼此之间,没有进行交易的可能。屠户不能作酿酒家和烙面师的商人,而酿酒家和烙

    面师也不能作屠户的顾客。这样,他们就不能互相帮助。然而,自分工确立以来,各时

    代各社会中,有思虑的人,为了避免这种不便,除自己劳动生产物外,随时身边带有一

    定数量的某种物品,这种物品,在他想来,拿去和任何人的生产物交换,都不会见拒绝。

    为这目的而被人们先后想到并用过的物品可有种种。未开化社会,据说曾以牲畜作

    为商业上的通用媒介。牲畜无疑是极不便的媒介,但我们却发现了,古代往往以牲畜头

    数作为交换的评价标准,亦即用牲畜交换各种物品。荷马曾说:迪奥米德的铠甲,仅值

    牛九头,而格罗卡斯的铠甲,却值牛一百头。据说,阿比西尼亚以盐为商业变换的媒介;

    印度沿海某些地方,以某种贝壳为媒介;弗吉尼亚用烟草;纽芬兰用干鱼丁;我国西印

    度殖民地用砂糖;其他若干国家则用兽皮或鞣皮。据我所闻,直到今日,苏格兰还有个

    乡村,用铁钉作媒介,购买麦酒和面包。

    然而,不论在任何国家,由于种种不可抗拒的理由,人们似乎都终于决定使用金属

    而不使用其他货物作为媒介。金属不易磨损。那与任何其他货物比较,都无愧色。而且,

    它不仅具有很大的耐久性,它还能任意分割,而全无损失,分割了也可再熔成原形。这

    性质却为一切其他有耐久性商品所没有。金属的这一特性,使金属成为商业流通上适宜

    的媒介。例如,假设除了牲畜,就没有别种物品可以换盐,想购买食盐的人,一次所购

    价值,势必相当于整头牛或整头羊,他所购买的价值,不能低于这个限度,因为他用以

    购买食盐的物品,不能分割,分割了,就不能复原。如果他想购买更多的食盐,亦只有

    依同一理由,以牛或羊二三头,购入两倍或三倍多的分量。反之,假如他用以交易的物

    品,不是牲畜,而是金属,他的问题就容易解决了,他可只按照他目前的需要,分割相

    当分量的金属,来购买价值相当的物品。

    各国为此目的而使用的金属,并不相同。古斯巴达人用铁,古罗马人用铜,而一切

    富裕商业国的国民却使用金银。最初用作交换媒介的金属,似乎都是粗条,未加何种印

    记或铸造。普林尼引古代历史家蒂米阿斯的话说:直到瑟维阿斯•图利阿斯时代为止,

    罗马人还没有铸造的货币,他们购买需要的物品都使用没有刻印的铜条、换言之,这些

    粗条,就是当时当作货币使用的东西。

    在这样粗陋状况下,金属的使用,有两种极大的不便。第一是称量的麻烦;第二是

    化验的麻烦。贵金属在分量上有少许差异,在价值上便会有很大差别。但要正确称量这

    类金属,至少需备有极精密的法码和天平。金的称量,尤其是一种精细的操作。诚然,

    贱金属称量稍差,在价值上不会发生大的影响,因此,没有仔细称量的必要。但若一个

    穷人,买卖值一个铜板的货物,也需每次称量这一个铜板的重量,就不免令人觉得麻烦

    极了。化验金属的工作,却更为困难,更为烦琐。要不是把金属的一部分放在坩埚里,

    用适当的熔解药熔解,检验的结果就很不可靠。在铸币制度尚未实施以前,除非通过这

    种又困难又烦琐的检验,否则就很容易受到极大的欺骗。他们售卖货物的所得,可能是

    表面上很象一磅纯银或纯铜,而其中却混有许多最粗劣最低贱的金属。所以,进步国家,

    为避免此种弊害、便利交易、促进各种工商业发达起见,都认为有必要,在通常用以购

    买货物的一定分量的特定金属上,加盖公印。于是就有了铸币制度和称为造币厂的官衙。

    这种制度的性质,类似麻布呢绒检查官制度。这些检查官的任务是,通过加盖公印,确

    定这市上各种商品的分量,划一它们的品质。

    最初盖在货币金属上的公印,其目的似乎都在于确定,那必须确定而又最难确定的

    金属的品质或纯度。当时的刻印,与现今银器皿和银条上所刻的纯度标记很相似。在金

    块上刻印,但只附在金属一面而不盖住金属全面的西班牙式标记,亦与此相似。它所确

    定的,只是金属的纯度,不是金属的重量。传载,亚伯拉罕秤银四百舍克尔给伊弗伦,

    作为马克派拉田地的代价。据说,舍克尔是当时商人流通的货币。可是,那时金属货币

    的流通,和今日金块银条的授受一样,都不论个数,只论重量。在古代,撒克逊人入主

    英格兰,其岁人据说不是征取货币,而是征取实物,即各种食粮。以货币缴纳的习惯,

    是征服王威廉第一创始的。不过,当时纳入国库的货币,在很长的一段时期里,是按重

    量而不按个数计收的。

    要称量金属而毫无差误,是很麻烦和很困难的。这便引出了铸币制度。铸币的刻印,

    不仅盖住金属块的两面,有时还盖住它的边缘。这种刻印,不但要确定金属的纯度,还

    要确定它的重量。自是以后,铸币就象现在那样,全以个数授受,没有称重量的麻烦了。

    那些铸币的名称,看来原要表明内含的重量或数量。罗马铸造货币,始于瑟维阿斯

    •图利阿斯时代,当时罗马币阿斯(AS)或庞多(Pondo)含有纯铜一罗马磅。阿斯或

    庞多,象我们的特鲁瓦磅那样,分为十二盎斯,每盎斯含有纯铜一盎斯。在爱德华一世

    时代,一英磅含有纯银一陶尔磅。一隅尔磅似比一罗马磅多些,而比一特鲁瓦磅少些。

    特鲁瓦磅,到亨利八做第十八年,才由英国造币厂采用。特鲁瓦是法国东北部香槟省的

    一个城市,在那时候,欧洲各国人民时常出入它的市场,大家因此都熟悉并尊重这个有

    名市场所用的权衡。在查理曼大帝时代,法币利佛(Livre)含纯银一特鲁瓦磅。苏格

    兰币一磅,自亚力山大一世至布鲁斯时代止,都含有与英币一镑同重量同纯度的银一磅。

    英格兰、法兰西和苏格兰的货币一便土,最初都含有重一便士的银,即一盎斯的二十分

    之一的银,或一磅的二百四十分之一的银。先令最初似亦系重量名称。亨利三世当时的

    法律规定:小麦一夸特值二十先令时,值一个铜板的上等小麦面包,须重十二先令四便

    士。不过,先令对便士或先令对磅的比例,似乎不象便士对磅的比例那么稳定。法国古

    时的苏(Sou)或先令,有时含五便土,有时含十二便土,有时含二十乃至四十便士。

    在古代撒克逊人间,一先令在某一个时期似只含五便土,其含量的变动,与其邻国人即

    法兰克人的先令大抵很类似。法国自查理曼大帝时代以来,英格兰自征服王威廉第一时

    代以来,镑、先令或便士的价值,虽有很大变动,但彼此间的比例,似和现今一样,没

    有多大变动。我相信,世界各国的君主,都是贪婪不公的。他们欺骗臣民,把货币最初

    所含金属的真实分量,次第削减。在罗马共和国后期,罗马的阿斯,减到原价的二十四

    分之一,含量名为一磅,实只半盎斯。英格兰的镑和使士,现今价值大约相当于当初的

    三分之一;苏格兰的镑和便士,大约相当于当初的三十六分之一;法国的镑和便士,大

    约相当于当初的五十六分之一。通过采用这些办法,君王和国家就能以较小量的银,表

    面上偿还债务,并履行各种契约。实际上,政府的债权人因此被剥夺了一部分应得的权

    利。政府允许国内一切其他债务人,都有和君王相等的特权,他们同样能以新的贬值币,

    偿还货币改铸前借来的金额。所以,这种措施,常有利于债务人,而有损于债权人;有

    的时候,这种措施产生了比公共大灾祸所能产生的大得多、普遍得多的个人财产上的革

    命。

    但货币却就在这情况下,成为一切文明国商业上的通用媒介。通过这媒介,一切货

    物都能进行买卖,都能相互交换。

    我现在要讨论人们在以货币交换货物或只货物交换货物时所遵循的法则。这些法则

    决定所谓商品相对价值戌交换价值。

    应当注意,价值一词有二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

    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

    值。使用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交换价值,甚或没有;反之,交换价值很大

    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使用价值,甚或没有。例如,水的用途最大,但我们不能以水

    购买任何物品,也不会拿任何物品与水交换。反之,金钢钻虽几乎无使用价值可言,但

    须有大量其他货物才能与之交换。

    为要探讨支配商品交换价值的原则,我将努力阐明以下三点:

    第一,什么是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换言之,构成一切商品真实价格的,究竟是什

    么,

    第二,构成真实价格的各部分,究竟是什么,

    第三,什么情况使上述价格的某些部分或全部,有时高于其自然价格或普通价格,

    有时又低于其自然价格或普通价格?换言之,使商品市场价格或实际价格,有时不能与

    共自然价格恰相一致的原因何在?

    关于这三个问题,我将在以下三章内尽力作出详细明了的说明。不过,有些地方

    象似冗赘,要请读者忍耐;有些地方虽经我竭力作详尽的说明,恐仍难免说得不够清楚,

    要请读者细心体会。我因要求十分明了,往往不惮烦琐。但对一个极其抽象的问题,即

    使殚精竭虑,期其明了,恐仍难免有些不明白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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