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本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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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第七十四条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第七十五条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七十六条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第七十七条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第七十八条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八十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八十一条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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