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闲言 还购房者一个讨价还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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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天看到了一则令人兴奋的消息,消费者多年以来被动地与一些金融机构签订的霸王条款终于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中消协最近对银行各种合同文本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了归纳和点评,其中多项均涉及老百姓的购房贷款。

    记得本报曾多次披露过购房贷款过程中的合同陷阱及霸王条款。其中包括对于两种还贷方式的选择,银行方面只推荐等额本息还款法,却故意隐瞒等额本金还款法,从而无形中令购房者加重支出;强制购房者缴纳房贷保险以及在事先不做提示、购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购房者追缴还贷滞纳金等等不一而足。但是,作为媒体,本报只能起到揭露和警示的作用,而面对广大读者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很多不公正或被故意蒙蔽的事情,我们却始终爱莫能助。今天,我们终于欣喜地看到,此类老百姓被严重侵权的问题已经开始有人管了!

    本来,在老百姓买房办理贷款手续时,金融机构完全应该尽职尽责,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为老百姓提供最方便的服务。然而,就是因为行业垄断,有些银行竟做起了大爷的买卖,让购房者为一单贷款跑个十几趟成了家常便饭。这还不算,贷款合同中比比皆是的霸王条款更是让人难以接受。最过分的是,这些条款根本就不容质疑,否则就甭想得到贷款!何谓合同?合同就应该是由合同双方协商签订的,不容商议的合同难道还能称其为合同吗?我看不如把它叫做购房者的“卖身契”可能还更恰当些。更何况,卖身契还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呢,记得“天仙配”中的董永,就是因为妻子七仙女为地主老财一夜间织出了十匹金绢,而最终将卖身契的期限从三年改成了三个月!而我们的购房者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却连董永的这一点权利都没有,可见,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已经被盘剥到了何种程度!

    但愿这次中消协的介入能够改善目前那些向银行借贷的购房者的境遇,但愿我们的消费者能够早日成为那种被给予足够尊重的货真价实的消费者。即使做不到这些,我想至少应该还购房者一个讨价还价的权利吧,无论怎么说,这要求都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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