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个人理财风险防范 3.金融消费也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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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到维权,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假冒伪劣、缺斤短两等日常消费的维权,但对金融消费维权,由于消费者缺乏金融知识或金融维权意识淡薄等原因,有时则会形成被侵权的事实。比如,在银行取款中遇到假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卡被收费、正当保险索赔被拒付等等。本文揭示几个实际生活中的相关金融消费维权事例,希望大家能从中得到启示。

    电子货币虽时尚,当心花了冤枉钱

    具有“电子货币”之称的银行卡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密不可分,代发工资、自助取款、扣缴住房贷款、代缴水电费哪样也离不开它。也可能是见银行卡“已成了气候”,国内各银行逐渐把收费提上了议事日程。按说,银行提供优良的金融服务,向客户收取一定报酬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但有个前提,那就是不能欺诈,也就是要让客户有“知情权”才对。

    某企业内退职工张先生在单位实行代发工资时,从财务科领到了一张与工资存折配套使用的银行卡,由于年龄偏大,接受新事物慢,所以他的银行卡一直没有使用。有一次,他偶然发现存折上被扣了10元的“年费”,到银行咨询,被告知是银行卡一年的使用费。张先生说,我一天也没有用,凭什么扣我年费?银行工作人员解释说,办卡的时候,持卡人和银行签订的协议里有用卡交纳年费的条款。张先生更糊涂了,我从来没有和银行签订过什么协议!最后经过多方打听,原来是当时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完成发卡任务,而与财务科协商,批量为代发工资的职工每人办了一张银行卡。

    得知这种情况,张先生较起真儿来:你这是强买强卖呀!于是,一个电话投诉到金融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调查核实之后,责成银行登门道歉,并退回了收取的年费。

    当前,许多持卡人对如何用卡一般比较熟悉,但对银行卡的各种收费则缺乏了解。较早的持卡者多数是因当初代发工资、出差取款等原因而办理的,当时的办卡协议中,多数都有“按年交纳年费和手续费”的条款,只是条款太多,客户一般不会留意;再一个就是当时银行为了发卡,一直没有收取这项费用,但现在“形势”好了,银行便开始理直气壮地收费了。因此,广大消费者要对不常用的睡眠卡进行清理、缩减。同时,要了解当前银行收费的信息,比如,现在多数银行跨行用自动柜员机取款要按照每笔2元的标准收费,异地存取款要收手续费,各种贷记卡透支一定时间后会收取高额的滞纳金,有的贷记卡仅年费就高达数百元……所以“知情”很重要,知情了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综合衡量,货比三家,选择服务好、费用又便宜的银行卡,从而避免多花冤枉钱,维护自己金融消费权益。

    银行取出假币,维权要有技巧

    刘女士是某企业的财务人员,每到单位发奖金的时候,她都要去银行提取大量的现金。有一次她与另外两名出纳员一同到银行分理处提取现金,因当时提取金额较大,银行柜外又没有验钞机,他们在核对了总捆数之后便匆匆离开银行。可等到了单位重新清点时,却从一捆现金中发现了三张假币。刘女士立即与银行取得联系,但得到的却是“现金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的答复。

    刘女士向领导汇报后,领导也说当面点清是银行的“惯例”,事后发现了假币只能自认倒霉;有的同事也劝说她全当花钱买个教训算了。但刘女士觉得很窝火,于是便直接向分理处的上级银行进行投诉。上级行非常重视,立即对刘女士从取款到发现假币的全过程展开调查,在确认全程都有人证实刘女士没有做手脚(由派出所对当事人做笔录、对全程进行认定),并且该分理处没有按照有关要求设置客户用验钞机,存在一定服务欠缺,银行最终向刘女士做出了赔偿。

    有关法律界人士提醒广大消费者,银行取款时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好办法是当面点清。这就要求客户必须具备一定的反假币常识,或者注意使用银行柜外验钞机验钞,这样发现有疑问的钞票可以及时让工作人员更换。提取来不及当面逐张清点的大额现金时,最好两人以上同行,万一回到单位清点或到其他银行存储时发现假币,可以凭借现金捆扎纸条(上面有银行员工的号码或名字)向银行的上级机关反映,并提供同行人员的证明,从而增加维权的筹码。

    银行专业人员对消费者维权也提出了建议,除了当面点清以外,消费者应尽量减少从人工窗口提取现金的机会。一是多用自动柜员机取款,因为银行为自动柜员机配钞时,一般是由专业出纳人员逐张挑选比较新的钞票,要经过人工验钞、机器验钞等多道关口,一些先进的柜员机自身还带有验钞系统,所以,柜员机出现假币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二是可以充分利用银行卡代替现金结算,购物可以使用商家的POS刷卡,汇款也不用提取现金去邮局,而是可持存折或银行卡到银行网点直接办理电子汇款;三是账务往来可以使用个人支票及同城转账,或者使用更加先进的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这样,减少了从银行提取现金的机会,消费者也就避免了各环节出现假币的尴尬。

    保险理赔维权,可用三条途径

    “入保容易理赔难”是加入保险者对个别保险公司的评价,加入保险的时候,保险营销员把他们的产品说得天花乱坠,但真正到了理赔的时候却非常麻烦,为了理赔有时还到了打官司的地步。

    一次偶然的机会,孙女士认识了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田某,在田某的推介之下,孙女士为女儿办理了一份分红性质的人寿保险。此后,田某在上门办理保险续费时了解到刘女士的女儿因患支气管肺炎曾住过院,便极力推荐一种儿童意外伤害和住院赔付保险,于是孙女士又办理了此种保险。入保一年后,孙女士的女儿因肺炎住院,在得知代理人田某已辞职的情况下,孙女士便将相应的索赔材料直接送到了保险公司。可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却意外地发现保险受益人在加入保险之前就曾因肺炎住过院,于是,保险公司下达了“合同内容变更通知书”,孙女士不接受保险公司变更合同的要求,保险公司随即下达了“撤销保险合同”通知书。

    明明是在保险公司业务员指导下办理了入保手续,需要理赔时对方却单方取消了合同。无奈之下,孙女士只好求助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过调查以后认为,这属于保险公司恶意拒赔,因为保险代理人的刻意诱导,才导致了相关的责任,所以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向投保人赔付后,再由保险公司追索代理人的责任。随后,律师向保险公司发出了《致保险公司法律函》,并与其客户服务部和理赔部进行交涉。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律师代为向保监会递交了投诉信,并积极收集证据,做诉讼准备。

    保监会经向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当面核查,认定保险代理人田某刻意诱导投保人情况属实,责令保险公司对保险进行重新认定。孙女士最终依靠法律手段取得了应当的赔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大家,遇到保险理赔纠纷不要完全听保险公司的一面之词,如果索赔理由正当,应先向保险公司陈述事实,力求达成赔偿协议;如果商议不成,则向保监会投诉;如果依然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是解决理赔纠纷的三个途径。

    其实,关于金融消费的维权还会涉及很多方面,比如客户的存款无端被克隆存折或克隆卡支取,办理口头挂失之后存款依然被冒领,个别银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存贷款利率,在承诺时限内没办理完贷款手续等等,这些都可以按照协商、投诉、起诉的程序,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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