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比特的时代 4、比特警察/建立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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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特放送执照

    信息和娱乐进入家庭有5个途径:卫星、广播、有线电视、电话和经过包装的媒介(例如磁带、光盘

    和印刷品等原子)。联邦通信委员会通过管制其中一些途径以及在其中流动的某些信息内容,来维护大众

    利益。它的工作难度很大,常常夹在保护和自由、公益和私利、竞争和垄断之间,障碍重重。

    联邦通信委员会主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是用于无线通信的频谱。频谱被认为是公共财产,应当公正地、

    不受干扰地加以使用,并允许自由竞争,以达到丰富美国人民生活的目的。这些原则是非常合理的。因为

    假如缺乏这种监控,像电视信号这样的东西,就会和移动电话(cellulartelephone)打架,无线电广播也可

    能干扰了海事通信的甚高频信号。天上的公路的确也需要一定的空中交通管制。

    最近,部分频谱以非常高的价格被拍卖给了移动电话和互动视频公司。而其他某些部分则免费送人,

    据说,这些部分是将要用来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广告商赞助的电视就是这样的情况,因为它是“免费”收

    视的。而实际上,当你购买一盒汰渍洗衣粉(Tide)或其他广告上宣传的产品时,你等于还是付出了收视

    费。

    联邦通信委员会已经提议,拨给现有的电视公司一个额外“通道”——6兆赫的免费频谱以供高清晰

    度电视之用。条件是,电视台必须在15年内归还目前使用的频谱,这一频谱也是6兆赫的。这也就是说,

    15年中现在的电视公司可以使用的频谱为12兆赫。联邦通信委员会的本意是(这个主意当然是可以改变的),

    给目前的电视台一段过渡期,使其逐渐转型到未来的电视。6年前,当我们还把电视的发展当成从一个模

    拟世界进入到另外一个模拟世界时,这个想法还很有道理;但是,突然地,高清晰度电视也在走向数字化。

    我们现在知道了怎样在6兆赫的信道上每秒传输2000万比特,而所有的规则可能在一夕之间完全改头换面,

    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变得完全出乎意料。

    想象一下,你自己拥有一家电视台,联邦通信委员会刚刚给你发了执照,准许你每秒传输2000万比特。

    你刚得到特批成为本地的比特放送中心。这个执照的原意是让你从事电视广播,但实际上你会怎样做呢?

    诚实点吧。除非万不得已,你才会用它来传送高清晰度电视节目。因为不但这种节目少而又少,收视

    人口也不成气候。稍微花点心思,你就会明白,你可以用它来传送4个频道数字式的、具备演播室效果的

    NTSC标准电视节目(每个频道的速率都是500万比特/秒),以此增加潜在的观众人数和广告收入。进一

    步考虑,你也许会作出另外一种决定,即用1500万比特/秒的速率传输3个频道的电视节目,把剩下的500万

    比特/秒的速率用来传输两种数字式无线电信号,一种作为股票数据广播系统,另外一种提供寻呼服务

    (pagingservice)。

    到了深夜,当看电视的人数减少时,你可以利用你的执照把比特射入以太,以传送供人们在家里打印

    的个人化报纸。到了周未,你感觉分辨率在这个时期变得格外重要了(例如,要转播足球赛),你会把2000

    万比特中的1500万拿来作高清晰度电视转输之用。不夸张他说,在运用这6兆赫频谱或2000万比特时,你

    就是自己的联邦通信委员会,可以随心所欲地分配其用途。

    当联邦通信委员会建议把新的高清晰度电视频谱分配给现有的广播电视业者以作为过渡时,委员会官

    员们脑中浮现的,完全不是这样一种景象。现在拼命想跨入比特放送业的群体,如果意识到现有的电视台

    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在未来15年中,拥有两倍的频谱和四倍的广播能力,一定恨不得把这些人给杀了!

    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应该派遣“比特警察”来确保新的频谱和它所有的2000万比特/秒的速率都只

    用来满足高清晰度电视的需要呢?我不希望这样。

    会变脸的比特

    在模拟的年代里,联邦通信委员会要分配频谱,比现在容易多了。它只需指着频谱的不同部分说:这

    部分给电视,这部分给广播,这部分给移动电话,也就可以了。频谱的每一块,都代表特定的通信或广播

    媒介,有各自的特性和异乎寻常之处,但对自己的特定目的则很清楚。但在数字化世界里,这些差异变得

    模糊不清,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完全消失:所有的媒介都由比特组成。尽管有广播比特、电视比特和海事

    通信比特之分,但无论如何,彼此全都是比特,都具有多媒体容易混合和用途多样的特性。

    未来5年里,电视广播将会发生非比寻常的变化,以致使人难以索解。很难想象联邦通信委员会能够

    或将会靠制定高清晰度电视、普通电视、广播等等的比特配额,来管理比特的使用。市场必然成为更好的

    调节者。如果把比特用在电视或数据上能赚更多的钱,你就绝不会把所有2000万比特都用在广播上。你会

    根据现在是星期几、是一天中的哪个时刻、是不是假日、有没有特殊活动,来改变你的比特分配方式。具

    有这样的灵活性至关重要,只有那些能以最快的速度回应大众并最聪明地运用比特的人,才能成为大众最

    好的服务者。

    在不久的将来,广播业者将会在传输信息的刹那间,才决定把比特通过何种媒介(例如,是电视还是

    无线电广播)来传输。当人们谈到“数字融合”(digitalconvergence)或比特放送时,正是指的这种

    情况。信息传输者会告诉接收者,“我们传送的是电视比特、广播比特或现在传送的比特代表的是《华尔

    街日报》的内容。”在更遥远的将来,当比特离开传输端时,将不再局限于任何具体的媒介。

    以天气预报为例。将来传送给你的将是一个有关天气状况的电脑模型,而不是传统的由气象播报员拿

    着地图和曲线图解说的老一套。关于气象的比特抵达你的电脑电视之后,位于接收端的你,直接或间接地

    运用电脑的智慧,将比特转换成为有声的报告、印制出的地图,或是你喜爱的迪斯尼卡通人物。聪明的电

    视机可以按照你喜欢的各种方式来完成这件工作,甚至可以随着你当时的情绪和意向而变换不同的面貌。

    在这个例子中,传送信息的传播业者根本不知道传送出去的比特最终会以何种面目——影像、声音,还是

    印刷品——在接收端出现。这由你决定。

    这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数据播放(datacasting)和比特播放,它超越了我们今天的管制范围,这种管制

    假定信息传输者知道自己发出的到底是电视、广播还是数据信号。

    很多读者也许都把我说的“比特警察”,当作和“内容检查制度”差不多的东西来理解。并非如此。

    消费者将扮演内容检查员的角色,他可以告诉接收器选择哪类比特。比特警察出于习惯,想要控制媒介本

    身,这真是毫无意义。问题在于(这是个非常政治化的问题),联邦通信委员会提议把频谱拨给高清晰度

    电视使用,看起来有点像施舍。尽管委员会无意制造意外之财,特殊利益集团却决不会善罢甘休,因为这

    样一来,原本拥有大量带宽的人将会得到更多的带宽。

    我相信联邦通信委员会不会笨得想当比特警察。它的任务是让先进的信息和娱乐服务在符合大众利益

    的情况下得到更多的发展。即使早期的少数大无畏的数据传播者可能会被华盛顿的官僚们生吞下去,但谁

    也无法限制比特放送自由,就像古罗马人无法阻止基督教的传播一样。

    跨媒体经营

    想想现代的报纸制作过程吧。记者通过电子邮件把报道内容传给报社,由计算机作文字处理。照片都

    是数字化的,也常常通过连线作业传送。版面设计由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包办,它准备好全部的数据以制

    成胶片,或是直接制版。也就是说,从头到尾,报纸的整个概念和结构都数字化了,只有最后一步,即把

    墨水压到纸上除外。在这最后一步里,比特变成了原子。

    现在,假设最后一步不是在印刷厂中进行,而是把比特以其本来形式直接传送给你。你可能为了方便,

    选择在家中把它打印出来(最好用再生纸,这样我们就都不必消耗那么多空白的新闻纸了)。你也可能宁

    愿把它下载到膝上型或掌上型电脑,或有朝一日,把它下载到你完全可以随心所欲操作的、只有1%英寸

    厚、全色彩、分辨率极高,而且防水的显示器上(它也许看起来恰似一张纸,并且有纸的味道,如果这样

    使你感到带劲的话)。不过,尽管传送比特的方式有很多,其中绝对少不了广播。电视广播可以向你传送

    报纸比特。

    哎呀,这可糟了。一般说来,跨媒体经营的法令规定,业者不能在同一个地方,同时拥有报纸和电视

    台。在模拟的年代里,最容易的防止垄断、保障多元化的办法,就是限定经营者在任何一个城市中只能拥

    有一种媒体。媒体的多元化意味着内容的多元化。所以,假如你拥有一家报纸,你就不能再拥有一家电视

    台,反之亦然。

    1987年,参议员泰德.肯尼迪(TedKennedy)和欧内斯特.赫林斯(ErnesiHollings)在预算决议

    中增加了一个追加条款,防止联邦通信委员会随便延长暂时搁置跨媒体经营管制的时间。这一条款主要针

    对鲁琅特.默多克(RuperiMurdoch),他在波士顿(Bosion)已拥有一家超高频电台,后来又在那里买

    下一家报纸。这个专门针对默多克的法案被称为“激光束法案”(1aserbeamlaw),几个月后就被法庭

    推翻了,但国会禁止联邦通信委员会改变或放弃跨媒体经营管制的决议仍然有效。

    在同一个地方同时拥有报纸比特和电视比特,真的应该算违法吗?假如在复杂而又个人化的多媒体信

    息系统中,报纸比特不过是电视比特的延伸,又该怎么办呢?混合的比特,和以不同深度表现、不同品质

    显示的报道,只会使消费者得益。如果继续执行现有的跨媒体经营政策,美国公民岂不是被剥夺了享受尽

    可能丰富的信息的机会?如果我们禁止某些比特相互混合,就是在荒唐地自欺欺人。

    有保障的多元化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依靠繁琐的法规而存在。这是因为,大一统的大众传媒帝国

    正逐步瓦解,分割为许许多多的家庭工业。随着我们开始上网,并传输越来越多的比特和越来越少的原子,

    拥有印刷厂将不再是什么了不起的事情。甚至在世界各地都派有常驻记者也不再那么重要,因为才华横溢

    的自由撰稿人已经发现,通过电子网络,他们可以直达你家。

    今天的传媒巨子,明天拼命也难抓牢他们的中央集权媒体帝国。我坚信到了2005年的时候,美国人花

    在互联网络(不管那时人们怎么称呼它)上的时间,要大大超过他们收看电视网的时间。技术和人类天性

    的聚合力量,将比任何国会法案都更能促进多元化的发展,但是,万一我对未来的判断有误,而且为了暂

    时的过渡阶段着想,联邦通信委员会最好还是发挥想象力,寻找到一种代替工业化时代跨媒体经营法令的

    办法,以为数字化提供更多的激励和指导。

    保护比特?

    著作权法(copyright1aw)已经完全过时了。它是谷登堡时代的产物。由于目前的著作权保护完全

    是个被动的过程,因此或许我们在修正著作权法之前,得先把它完全颠覆。

    大多数人都从复制的容易程度这个视角,对著作权表示担心。在数字化世界里,你要担心的不仅是容

    不容易复制的问题,还得考虑一个事实:数字化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由一些奇特的处理,

    拷贝可能会比原件更好。就像比特串的错误可以修改一样,拷贝可以清理、改进,噪音可以去除。于是,

    拷贝变得完美元缺。音乐产业就深明这个道理,因此对好几种消费电子产品都迟迟不予推出,其中包括著

    名的数字录音带。乍看之下,这么做好像没什么道理,因为即使在拷贝品质不佳的时候,非法盗版依然猖

    撅。在一些国家中,市面上销售的录像带中,有95%都是盗版。

    今天,不同媒体对著作权的管理方式和态度可谓大相径庭。音乐界的情况广受国际瞩目,因此词曲创

    作者和演奏人员能够获得多年版税。“祝你生日快乐”的旋律已经是公共财产了,但是假如你希望在电影

    的某个场景中使用其歌词,你还必须付给华纳/查帕尔(Warner/Chappell)使用费。这似乎不合逻辑,

    但却是保护音乐作者和演奏者的复杂体系的一部分。

    相反,对画家而言,作品一旦卖出,几乎就和他断绝了关系。依照观赏次数收费是不可能的。另一方

    面,在有些地方,把画拆成一部分一部分来卖,或未经画家允许,就把画复制在地毯或沙滩浴巾上,依然

    完全合法。美国直到1990年才制定了“.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案”(VisuaIArtisisRightsAct),来制止这类

    破坏行为。所以,即使在模拟世界中,目前的制度也并非存在已久,不偏不倚。

    这样算不算盗版呢?

    在数字化世界中,这样算不算盗版呢?问题已不在于拷贝是否容易,以及拷贝是否更逼真。我们将看

    到一种新的欺骗行为,简直已经不能再叫做欺骗了。当我在互联网络上读到一篇东西时,抱着平常读报、

    剪报的心理,我想把它复制一份送给一个人,或通过邮件发送清单(mailinglist)送给一群人阅读,这似

    乎无伤大雅。但是,只要再多敲几下键盘,我就可以把这篇文章传送给全球各地的几千人看(这和剪报的

    情形大不相同)。剪取比特和剪取原子可是有着天壤之别!

    在今天的非理性互联网络经济体系中,采取上述的举动几乎不必破费一文钱。没有人很清楚地知道,

    在互联网络上谁要付钱,为什么而付钱,但对大多数用户来说,它似乎是免费的。即使将来情况有所改变,

    在互联网络上建立起了一种理性的经济模式,要把100万比特散发给100万人,可能也只需要花一两分钱。

    这种收费标准肯定不会像普通邮资或联邦快递的运费一样,因为那些标准都是建立在运送原子的基础之上

    的。

    而且,阅读者将不仅是人,也有计算机程序;例如,它们会通读本书,并自动整理出一份摘要。著作

    权法规定,如果你对材料进行了总结整理,那么,这份总结的知识产权将归你所有。我怀疑立法者有没有

    想过,动手搞摘要总结的可能是没有生命的实体或是盗版机器人。

    在美国,专利是由商务部来管理的,而著作权则完全不同,是由国会图书馆来管理的。和专利法不同

    的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构想的表现及其形式,而不是构想本身。这很好。

    但是,当我们所传输的比特实际上并没有特定形式时,例如前面提到过的天气预报数据就是这样情况,

    那该怎么办呢?要让我说出天气预报的计算机模型算不算天气的一种表现形式,这实在是有点难为我。事

    实上,对一个完整而有效的计算机气象模型的最好描述是,它是一种对天气的模拟,它能够最大程度地接

    近于“实际情况”。当然,“实际情况”就是事物本身,而不是事物的一种表现。

    天气的表现方式包括:以抑扬顿挫的语调“说明”天气状况的声音,一张有颜色、会动的可以“显示”

    天气状况的动画图表,或是能够打印出来的、用图解的方式“描绘”天气状况的气象图。这些表现方式都

    不是数据的内在组成部分,而是由一台半智能型(或智能型)机器具体制作出来的。而且,它们可能反映

    了你本人和你的品味,而不是那些地方性的、全国的或国际性的气象播报员的口味。这完全不涉及到传输

    端的著作权问题。

    再以股市为例。股价每分钟的波动状况可以用不同的方式组合。数据本身,像电话公司的电话号码簿

    一样,是没有著作权的。但是,描绘某一支股票或一组股票的走势图是绝对可以享有著作权的。而这种数

    据表现形式正越来越多地由接收端而不是传输端来赋予,因此使著作权保护的问题益发复杂。这种“不具

    特定形式的数据”,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广到更特殊的材料上呢?它能用在新闻报道上(有可能)呢,还是

    小说上(比较难于想象)呢?当比特就是比特的时候,我们会碰到一堆新问题,而不只是盗版这种老问题。

    媒介不再是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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